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条已废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