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已修改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相应配套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