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