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相应配套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