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