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燃气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的总称,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三)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