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燃气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的总称,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三)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