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有关许可条件给予许可的;
(二)对燃气工程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处理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五)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投诉或者举报,不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