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