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乡规划、价格、生态环境、气象、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