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发生燃气泄漏、燃气中毒、燃气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现事故隐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