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发生燃气泄漏、燃气中毒、燃气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现事故隐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