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