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燃气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扣押或者查封,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