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燃气用户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拆卸、安装、改装、迁移、覆盖管道燃气设施;(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盗用管道燃气、损坏燃气设施;(四)加热、摔砸、倒卧燃气气瓶,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五)使用与当地燃气不相适配的燃气器具;(六)危及用气安全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