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许可分为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燃气供应站点的许可。燃气供应站点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设立。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