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经营与使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