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一条有效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应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法定的治理污染义务和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