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一)排污单位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建设要求的;

(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

(四)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有较大影响或者位于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

(五)其他影响公共利益、需要重点监控的污染源。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项目,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称污染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动监测设备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自动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真实有效的,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