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