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