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生产、销售的产品,其质量、标识、包装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