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时,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检验样品,并根据检验工作的需要在检验手段和工作场地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