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食品、化妆品、农药、化肥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要求标明所含主要成份和含量的其他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并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