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的判定依据是: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国家或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或者质量评价规则;

(四)合同中有关质量的条款和以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标签、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

处理有关产品质量争议,应当以依法设置或者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作出的检验结论为依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