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应当定期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察。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