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建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