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应当定期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察。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