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排污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纳入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体系。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