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三节 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车辆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