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提出。

专项工作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