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第二十七条有效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二)申请科普项目经费,获得资助;(三)从科普有偿服务活动中获得合法报酬;(四)取得名誉、荣誉、奖励和有关知识产权;(五)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参加科技学术交流;(六)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