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第二十八条有效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二)开展或参加科普活动,传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承担并完成科普工作的其他任务;(三)不断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质和科普工作能力;(四)抵制和反对伪科学、反科学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