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二)开展或参加科普活动,传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承担并完成科普工作的其他任务;

(三)不断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质和科普工作能力;

(四)抵制和反对伪科学、反科学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