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第二十六条有效科普工作者是指从事科普研究、创作、编译、教育、展示、出版和青少年科技教育的人员,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科普工作人员,以及科普志愿工作者。在科普组织和场所中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青少年科技教师或辅导员以及全职科普作家为专职科普工作者,其他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为非专职科普工作者。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