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科普工作者是指从事科普研究、创作、编译、教育、展示、出版和青少年科技教育的人员,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科普工作人员,以及科普志愿工作者。

在科普组织和场所中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青少年科技教师或辅导员以及全职科普作家为专职科普工作者,其他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为非专职科普工作者。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