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科普活动;

(二)申请科普项目经费,获得资助;

(三)从科普有偿服务活动中获得合法报酬;

(四)取得名誉、荣誉、奖励和有关知识产权;

(五)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参加科技学术交流;

(六)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