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第二十五条有效科普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倡导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二)以开展科普活动为主业,通过改进和更新科普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提高科普工作水平;(三)反映科普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