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第二十四条有效科普组织享有下列权利: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二)申请、承担政府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委托的科普项目;(三)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四)获得合法拨款、资助、捐赠;(五)取得名誉、荣誉、奖励和有关知识产权;(六)提出有关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