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科普组织包括:

(一)科学技术协会和以科普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科普志愿者组织;

(二)专门从事科普研究、创作、编译、教育、展览、出版等工作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直接面向农牧区和企业的各类技术推广和培训机构;

(四)社会力量兴办的以科普为主要业务的机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