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第二十三条有效科普组织包括:(一)科学技术协会和以科普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科普志愿者组织;(二)专门从事科普研究、创作、编译、教育、展览、出版等工作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三)直接面向农牧区和企业的各类技术推广和培训机构;(四)社会力量兴办的以科普为主要业务的机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