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的监测、区划和评价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区、市(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综合气候资源区划、单项气候资源区划以及专题气候资源区划。自治区、市(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行业气候资源区划。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