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的监测、区划和评价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推广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科学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