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