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开展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单位及个人等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