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