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