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