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