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措施,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采取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