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班组长或者现场带班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布置当班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检查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工具以及防护用品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巡回检查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及时排查并按照规定处理事故隐患;

(三)实施岗位安全标准化作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纠正和制止不安全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