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班组长或者现场带班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布置当班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检查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工具以及防护用品等是否符合要求;(二)巡回检查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及时排查并按照规定处理事故隐患;(三)实施岗位安全标准化作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纠正和制止不安全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