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一)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二)签订个人岗位安全承诺书并持有岗位安全风险提示卡;
(三)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依法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六)熟知安全警示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