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班组规范化建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十人以上的应当开展安全生产班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立专兼职班组安全员,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职责;

(二)编制岗位风险点清单、岗位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和班组安全考核标准;

(三)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班前提示讲解、班后点评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建立危险作业工作审批制度;

(五)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在较大危险因素及职业危害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

(六)建立岗位隐患排查记录、班组应急措施及演练记录制度;

(七)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