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定员生产、超能力生产、超劳动强度生产;

(二)违反定置管理规定;

(三)使用未经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设施;

(四)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对前款违规行为有权拒绝,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