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